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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93号

高云波与谢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云波,谢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93号申请人高云波,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义马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谢国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云波诉谢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国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高云波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诉讼费7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