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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389号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陈磊,耿尹,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村。组织机构代码56065564-6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磊。

被执行人:耿尹。

被执行人:宋波。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6279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村。组织机构代码56065564-6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居委会三合后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6157695

被执行人:耿尹,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南巷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05217307

被执行人:宋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火龙村大路沿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12077694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6279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成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