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村。组织机构代码56065564-6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磊。
被执行人:耿尹。
被执行人:宋波。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6279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村。组织机构代码56065564-6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居委会三合后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6157695
被执行人:耿尹,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南巷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05217307
被执行人:宋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火龙村大路沿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12077694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磊、耿尹、宋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62791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成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