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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552号

当涂县万佳山客栈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桃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当涂县万佳山客栈,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桃花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当涂县万佳山客栈,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组织机构代码L7140034-6。经营者:陈世亮,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汤绍林,系陈世亮父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负责人:丁大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柱,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桃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当涂县万佳山客栈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当涂县供电公司、原审被告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桃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涂县万佳山客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涂县万佳山客栈自愿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当涂县万佳山客栈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当涂县万佳山客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代理

审判员  韦少兵

代理

审判员  彭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