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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532号

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532号原告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喆。委托代理人曹丹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孟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樑。委托代理人郑天生,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铭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50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