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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192号

杨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192号原告杨某甲,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某甲,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