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192号原告杨某甲,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某甲,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