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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95-1号

宋小平与王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小平,王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95-1号申请人宋小平,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涛,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宋小平申请执行王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涛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宋小平依据(2015)大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