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2744号

卢红喜、天津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红喜,天津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744号

申请执行人:卢红喜,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园丽港园31号1-401。本院在执行:卢红喜与天津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津南劳人仲裁字2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高 瑞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