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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61号

田兴友与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兴友,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友。被执行人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义霞,董事长。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兴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给付工资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系列案件4件)15000元,现查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