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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3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任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任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南路55号。代表人原建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信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琴,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