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南路55号。代表人原建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信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琴,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