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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141号

李金兰与刘鹏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兰,刘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141号原告李金兰。被告刘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兰诉被告刘鹏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

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