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141号原告李金兰。被告刘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兰诉被告刘鹏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斌
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
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