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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字5146号

邱润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润辉,北京朗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5146号

申请执行人:邱润辉,男,1990年0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朗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5号楼13层1304室。法定代表人蓝世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邱润辉与北京朗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朗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