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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99号

党百平与贾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百平,贾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9号申请人党百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贾会军,男,汉族。申请人党百平与被执行人贾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经查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人提供不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给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9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