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9号申请人党百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贾会军,男,汉族。申请人党百平与被执行人贾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经查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人提供不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给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9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