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执577号

段荣翠与李大国、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荣翠,李大国、XX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段荣翠被执行人李大国、XX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8万元,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万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彦宏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升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