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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96号

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与被执行人王辉莲、孙春路、雷利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6号申请人雷红军,男,汉族。申请人郝爱玲,女,汉族。申请人雷景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会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春路,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利君,女,汉族。申请人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与被执行人王辉莲、孙春路、雷利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做出的(2016)陕0527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扣划8500元,申请人已领取,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96号终结执行,待日后有可供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石孟院

审判员  魏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