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6号申请人雷红军,男,汉族。申请人郝爱玲,女,汉族。申请人雷景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会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春路,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利君,女,汉族。申请人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与被执行人王辉莲、孙春路、雷利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做出的(2016)陕0527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扣划8500元,申请人已领取,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96号终结执行,待日后有可供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石孟院
审判员 魏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