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明真,男,汉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负责人符红头,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第三人帅世昌,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农民,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鲜花基地。上诉人韩明真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十二村民小组)及原审第三人帅世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韩明真与帅世昌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确定,帅世昌是否享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亦未确定。韩明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帅世昌对十二村民小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合同项下权利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韩明真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韩明真的起诉。
上诉人韩明真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诉求。理由是: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三份法律文书形成证据链,证明韩明真有权代位帅世昌向十二村民小组主张664亩土地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的经营权。因此,韩明真与帅世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二、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十二村民小组中途停止合同,就应当补偿帅世昌40万元。2、十二村民小组已经将涉案土地违法发包给杨合兰。3、帅世昌是唯一有权要求十二村民小组承担违约责任的人。因此,帅世昌向十二村民小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三、韩明真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帅世昌对十二村民小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合同项下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韩明真与帅世昌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确定,帅世昌是否享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亦未确定。韩明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帅世昌对十二村民小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合同项下权利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韩明真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明真的起诉应驳回起诉。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冬燕
审 判 员 王永政
审 判 员 陈海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灵聪
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第的规定,且不属于第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