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815号原告重庆市金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298-7。法定代表人杨世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高蓉,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莉娜,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市金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金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