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申0000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培钦。
委托代理人:陈晖,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国云。再审申请人吴培钦与被申请人赵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培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培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培钦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悦婷
审 判 员 陆丽敏
审 判 员 郭智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晶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