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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435号

程延艳与黄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延艳,黄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艳,女。被执行人黄平,男。上述当事人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