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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93号

赵启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启,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启,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智云,住弥勒市。赵启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赵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常树文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