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75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62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永祥,男,1957年0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振华,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美娥,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2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