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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756号

杨玉华与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华,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75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62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永祥,男,1957年0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振华,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美娥,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永祥、乔振华、田美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2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