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1号原告李易键,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史伟杰,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玉凤,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玉斌、陈源慧(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易键诉被告史伟杰、被告刘玉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易键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易键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易键撤回起诉。诉讼费158元(原告李易键已经预交),由原告李易键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