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61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无业。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邢炎萍
审 判 员 许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