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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619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61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无业。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邢炎萍

审 判 员  许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