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伟国,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林红,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梁红梅,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王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伟国、林红、梁红梅、王伟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1)肥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