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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22号

霍立军与马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立军,马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22号原告霍立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海,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立军与被告马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立军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霍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福海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立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阮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