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22号原告霍立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海,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立军与被告马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立军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霍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福海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立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阮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