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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6179号

周宝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宝明,张月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179号申请执行人周宝明,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月琴,女,1949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宝明与张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宝明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难以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刘怀斌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