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146号原告孙永伟。被告李哲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伟与被告李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由原告孙永伟负担。
审 判 长 龙万艳
代理
审判员 孟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