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刚,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姚洪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薛小伟,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刚、姚洪明、薛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小伟有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