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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184号

姬庆峰与山东宏博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何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姬庆峰,山东宏博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何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姬庆峰。委托代理人赵雪峰,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同岭,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执行人山东宏博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段秀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良海,该××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东,成年,系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184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6)滨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