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姬庆峰。委托代理人赵雪峰,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同岭,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执行人山东宏博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段秀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良海,该××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东,成年,系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184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6)滨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