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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收747号

罗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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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481民初收747号原告罗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美玲,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  武科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高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