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刑更2858号

李庆丰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858号罪犯李庆丰,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外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李庆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庆丰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系病犯,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诊断书、病犯认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庆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立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