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他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人代表:程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执行人:吕某,男,旬邑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在本辖区无车辆、无存款、唯有住宅民房已被作抵押贷款,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退回了原委托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他6号某某银行与吕某信用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