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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他6号

某银行与吕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银行,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他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人代表:程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执行人:吕某,男,旬邑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在本辖区无车辆、无存款、唯有住宅民房已被作抵押贷款,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退回了原委托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他6号某某银行与吕某信用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