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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153号

韩锋与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锋,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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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韩锋,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博,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权利人韩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给付8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49元、执行费12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因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已将财产申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现有房产存在手续不全的情况,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程序,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开户无存款,故该案应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及财产线索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1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