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343号之一原告陈燕红,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炳辉,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郑小燕,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红与被告陈炳辉、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燕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陈燕红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