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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545号

季日猛、季日勇等与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丽水市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45号

原告:季日猛。

原告:季日勇。

原告:季日清。

原告:季清霞。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光胜,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韦铁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与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负担。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