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45号
原告:季日猛。
原告:季日勇。
原告:季日清。
原告:季清霞。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光胜,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韦铁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与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原告季日猛、季日勇、季日清、季清霞负担。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