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158号之一
原告:李雪丽,女,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叶祖锋,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华,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波,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丽诉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被告黄波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陆丰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李雪丽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区××街××单元××房,因此,本院有对本案管辖权,被告黄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淑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丽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