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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860号

丁某某诉吴某某、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XX,吴XX,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莒南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860号

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汀水镇X。

被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

被告:莒南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中段。

被告:曲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吴XX、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