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860号
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汀水镇X。
被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
被告:莒南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中段。
被告:曲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吴XX、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