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042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常树文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