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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073号

毛富梅与李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毛富梅,李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73号原告毛富梅,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富梅诉被告李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富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富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毛富梅负担。

审 判 长  薛新伟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