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73号原告毛富梅,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富梅诉被告李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富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富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富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毛富梅负担。
审 判 长 薛新伟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