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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00号

李玉玺、李帅等与乔国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玺,李帅,李某甲,李某乙,赵小凤,乔国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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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00号原告李玉玺,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帅,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李玉玺,系二原告之父。原告赵小凤,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五原告诉讼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国栋,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冯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玺���李帅、李某甲、李某乙、赵小凤与被告乔国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玺、李帅、李某甲、李某乙、赵小凤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玺、李帅、李某甲、李某乙、赵小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玺、李帅、李某甲、李某乙、赵小凤撤回对被告乔国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玺负担。

审 判 长  董多仓

代理

审判员  陈兴淼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