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483号申请执行人杜远炜。被执行人石健飞。
原告杜远炜与被告石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远炜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石健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远炜未实现债权6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石健飞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4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