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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18号

陈长玲申请执行张泽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长玲,张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玲,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陕西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汪岔村。被执行人张泽亮,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汪岔村。申请执行人陈长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长玲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张泽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泽亮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长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988.96元,承担诉讼费368元,执行费649元。2016年6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张泽亮与申请执行人陈长玲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