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2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号。组织机构代码20650590-1。法定代表人谭郁川。委托代理人何治友,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内江市。被告高玉文,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徐婷婷
审 判 员 曾浪花
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