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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194号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庆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194号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尧,经理。被告孙庆中。

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庆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恒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