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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12号

王贤与王志强、李存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贤,王志强,李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贤,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存书,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王贤诉王志强、李存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