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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41号

董恒与高新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董恒。被执行人高新愿。申请执行人董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65元。本院在执行高新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新愿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其名下有一辆陕A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车户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有权随时申请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军岗

审判员  张利军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争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