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执355号之一

贺文贤与贺继明、刘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文贤,贺继明,刘福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文贤,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执行人:贺继明,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执行人:刘福娟,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申请执行人贺文贤与被执行人贺继明、刘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贺继明、刘福娟在银行的存款306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