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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30号

段伟申请执行孙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伟,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段伟。被执行人孙强。段伟申请执行孙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647.39元及利息、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80000元,且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