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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177号

王彦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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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77号罪犯王彦龙,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淅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彦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0日交��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王彦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2日对王彦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彦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9日夜,经王彦龙提议,王彦龙等二人预谋后窜至河南省淅川县体育场,见到被害人韩某、郭某,王彦龙等二人自称是公安局防暴队的,并将身份证和钱包亮出假称是工作证,使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抢走韩某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20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该犯系共同犯罪,且系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2014年6月12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王彦龙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