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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653号

汪森波、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森波,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汪森波,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植建。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汪森波申请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汪森波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