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汪森波,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植建。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汪森波申请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汪森波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润扬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