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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925号

杨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925号

原告:杨某。

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微信公众号“”